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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学院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2-11-21    点击:[] 次

吕梁学院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2018年度全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998号)、《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 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要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岗位需求出发,推动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要不断完善职称评审评价标准,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工作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导向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教师活力和动力,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

第三条 坚持以德为先,教书育人,坚持以工作能力、学术水平、工作业绩为依据,严把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突出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贯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开展推荐、评审,确保评审质量。

第二章 评审范围及申报类型

第四条 评审范围及申报类型按《吕梁学院教师系列职称评审评价标准》(吕院党字〔2022〕187号)执行。

第三章 评审评价标准

第五条 评审评价标准按《吕梁学院教师系列职称评审评价标准》(吕院党字〔2022〕187号)执行。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 3~5 名,成员若干名。院长任组长,分管职称工作的副院长、分管教学科研的副院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人事处、教务处、科技产业处、学工部(处)、团委和相关教学系部负责人为成员。其职责是制订和完善学校职称评审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程序,组织实施学校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对职称的申报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查,受理有关职称评审工作的咨询、申诉等事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办理职务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校设立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和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校中高评委会常设评委 5~7 人,其中主任委员 1 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3 人(由分管职称、教学和科研的副院长担任),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负责人等为常设评委。为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组建中评委库和高评委库。高评委库成员原则上由我校和我省本科院校相关学科具有教授职称的人员担任;中评委库成员由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及业务素质、学术造诣高、作风正派、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的具有副教授职称的人员担任,同时评委库成员要尽量涵盖绝大部分学科,并兼顾各教学单位。除常设评委外,其余评委均在评委库中按教学单位或职称系列分类随机抽取。教师系列中高评审委员会设评委 21~25 人。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校教师系列职称任职资格的评审。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根据相应职称任职条件和评审限额进行评议并投票;对教师系列职称任职条件、评审办法、评审程序等提出修订意见或建议。评委会在学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认真履职,公道正派,热爱职称评审工作,正确掌握

并执行职称政策,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在

本专业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教学、科研、生产一线取得优良业绩;

(四)从事本专业或相关相近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

取得本系列(专业)同级职称 3 年以上或具有高一级职称。

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再作为入库专家人选。专业技术人才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作为入库专家人选。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 3 年,有效期届满重新核准备案。职称评审委员会在一届任期内,如需对评委库成员进行调整或追加,及时将名单核准备案。

第十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的不同,设置若干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负责审查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对被评审人的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等)等进行评价,确认被评审人的学术水平,并向校评委会推荐评审人选。学科评议组由具有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组长在专家中产生。

第十一条 各教学系(部)成立教师职称评审评议推荐小组,由部门行政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党务负责人、主管教学、科研的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教师代表等,成员不少于5人。教师代表应注意其学科代表性,每个学科专业应有一名教师代表。负责本单位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核查和申报资格审核,对申报人的师德师风、工作态度、教学科研业绩以及对学科建设的贡献进行评议,并向学校进行推荐。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根据学校当年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安排部署,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提交反映教学质量、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及履行现职以来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材料。并如实填写《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通过系统填报《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情况登记表》。个人政治表现、品德修养、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由所在系(部)教师职称评审评议推荐小组评价并签署意见。

(二)本科教学水平评价。本科教学水平评价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当年申报晋升教师职称人员进行重点考察并作出评价,本科教学水平评价结果须达到晋升相应职称的要求。

(三)论文查重。申报高级职称提交的论文,统一委托相关机构按照规定检测重复率,检测结果应符合我校规定。我校对于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的论文,认可该期刊的查重检测标准,按查重合格论文对待,不再进行查重检测;对于在非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进行查重检测,查重检测重复率超过 20%,不能作为申报支撑材料。

(四)代表作外审。申报教授职务实行论文、论著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制度,统一送省外同行专家进行评价,评价结果需符合《山西省教育厅关于申报高校教师高级职务实行论文论著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工作的通知》(晋教人〔2014〕14 号)要求,如有 3 个 C 以上(含 3个)或 1 个 D 视为不合格。代表作每年只送审一次,不得重复送审。

(五)系部民主评议。各教学系(部)评审评议推荐小组对申报人员的基本条件和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并按照职称评审评价标准和评审评议推荐小组意见遴选本系(部)参评人选,将拟推荐人选有效条件和系(部)鉴定意见在本系(部)集中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将评审评议推荐小组名单、排名推荐意见和公示结果报学校职务评审工作办公室备案并随报申报材料。

(六)资格审查。学校职称评审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集中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教学、科研成果和专业技术成果进行全面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将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集中公示 5 个工作日。

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申报人员师德师风考核情况的审查,并提交师德承诺书和师德档案,负责审查申报人员继续教育情况。

教务处负责核定教学工作量及相关教学质量评价,对质量工程项目、教改项目、教学获奖及教材等教学成果等的鉴定和审查。

科技产业处负责学术论文、科研项目、科研获奖、专利著作等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审查。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审查担任班主任工作情况。

人事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评审材料进行核查,资格审查贯穿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全过程。

申报人员应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接受评审材料抽查。参评材料收审和公示结束后,向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提交参评人员花名表及评审情况登记表接受抽查。抽查合格后,由评委会组织进行学术答辩、学科组评议,并召开评审会表决。

(八)上报答辩评审工作方案。评审材料抽查合格后,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提交年度答辩评审工作方案,经同意后方可启动评审工作。

(九)学术答辩。凡晋升教师系列高级职称人员,均须参加当年学校统一组织的学术答辩。答辩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系列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答辩规则》和我校当年的答辩要求执行。答辩结果当年有效。破格晋升须学术答辩成绩为优秀。上年度答辩未通过者,须提交新的学术成果。

(十)学科组评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申报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 3 人。各学科组参考系(部)推荐意见,结合注重质量、注重成果、注重位次、注重年度考核结果、注重教学和注重任职年限的评审原则,对申报人员的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能力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并以实名制投票的方式产生人选,同意票超过学科组评委总人数的 2/3 方为通过,对被评审人员进行排序并推荐上报校评审委员会。

(十一)评委会评审。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根据学科评议组对申报人员的评议意见,按照学校下达的各级教师职称晋升职数计划和《吕梁学院教师系列职称评审评价标准》(吕院党字[2022]187号)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定、投票表决。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 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十二)接受表决结果抽查和公示。评委会表决结束后,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提交表决结果(包括学科组评委名单、执行评委名单、表决计票结果、各环节不通过人员名单及系统生成的通过人员花名表)接受抽查,抽查合格后,在校内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

(十三)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备案,并主动接受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评审原则

第十三条 评审原则

(一)注重质量原则。首先,优先高质量课题(项目)的主持者晋升;其次,优先高质量论文的作者晋升。如课题和论文区分不出质量的高低,优先晋升课题和论文数量多的申报者。

(二)注重成果原则。在课题、论文的质量和数量无法区分的情况下,比较教科研成果,并按教研成果、科研奖、专利、教材、专著顺序依次比较质量,其次比较数量。教科研成果质量高和数量多者优先晋升。

三)注重位次原则。在质量和成果相同的情况下,按教研成果、科研奖、专利、教材、专著顺序,优先教科研成果中位次和排序靠前者。

(四)注重年度考核结果原则。上述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比较聘期内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次数,优秀次数较多的申报者优先晋升。

(五)注重教学原则。如以上条件都相同,教学质量高和教学工作量多者优先晋升。比较聘期考核中教学质量考核成绩,且以五分划段比较,教学质量考核90分及以上者优先晋升,其次为教学质量考核85-89分者,其余依次类推。在教学质量考核分相同的情况下,年均教学工作量多者优先晋升。

(六)注重任职年限原则。如以上条件仍相同,任职年限长者优先晋升。任职年限从聘用之日或山西省人社厅核定的进校时间起至评审申报之日止计算。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十四条 评审纪律

(一)申报人员及系(部)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员及所在系(部)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计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 3 年。

(一)评审专家和评审组织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受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不遵守纪律者,取消其评委或组织人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组成员、各教学系(部)评审评议推荐小组成员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一律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章 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任务的教师,近五年来,公共基础课教学工作量达到现任职称要求的额定工作量时,可按教学型申报。

第十六条 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按职称评审申报程序,将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成果印证材料报相关评委会审核,直接认定相应职称。

第十七条 关于进修培训

晋升教师职称进修培训要求按《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晋教师函[2015]29 号)和我校关于教师进修培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关于业绩的认定

(一)评审条件的业绩范围,是指受聘现任职称以来的教学业绩、科研业绩,教学科研业绩必须与本人从事的专业或申报的学科方向一致。受聘现任职称以来是指从现任职称聘用之日起或从山西省人社厅核准的进校之日起(硕士晋升讲师,博士晋升副教授)。

(二)所有的教学业绩、科研业绩的署名,吕梁学院应为第一完成单位(若其他要求以专利申报,必须是授权专利且吕梁学院应为独立或第一专利权人),否则,不能算作有效评审条件(引进人才可不受此限制;本校教师在学历教育(硕士、博士)、博士后、访问学者期间取得的教研业绩和科研业绩,第一完成单位可以是就读学校,但第二完成单位必须为吕梁学院。对于已正式出版的纸质版论文,其投稿时间在学历毕业证书、博士后证书、访问学者结业证书标注的时间之内,刊出时间在学历毕业、博士后出站、访问学者结束后一年之内,可以算作有效评审条件)。

(三)由多人合作完成的教学科研成果(教学科研成果奖、专利、精品课程、一流课程、教研科研项目等),除前五人外,其他人不能算作有效评审条件。同一项目多级多次申报或获奖按最高级别算作有效评审条件,不重复算作有效评审条件。

第十九条 关于成果署名

在校职工公开发表成果,须署名吕梁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否则职称评审时认定为无效评审条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进校前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发表的成果。

(二)经学校批准的学历或学术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发表的,且吕梁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成果。

第二十条 关于论文

(一)参评人员提交的论文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与本人从事专业一致、以第一作者或独著身份在国家批准的出版社和主办单位为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期刊(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学术期刊)公开出版发行,刊物必须有刊号(标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统一刊号ISSN)。须出具刊物的检索页(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www.gapp.gov.cn/查询为准),同时提供论文的检索页面(以中国知网查询为准)。在国外期刊发表的论文必须是被 SCI、A&HCI、EI、SSCI 收录的论文,且须提供有资质的检索机构(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山西省科技厅)出具的检索报告。

(二)论文须在不低于我校学报级别的刊物上发表且至少有规定论文篇数的二分之一高于我校学报层次,否则,不能作为有效评审条件;作为有效评审条件的论文仅一人使用且只能使用一次。

(三)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不合格、专业性不强、学术性不强的期刊上发表的文章不按有效论文对待。

(四)无论何年发表在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会议论文(含 EI 收录的会议论文和会议论文又转期刊论文)、非专业和非学术性刊物、各种以介绍知识为主或以文艺作品为主的刊物上的论文无论收录与否一律不算;用稿通知、清样或编辑部证明一律不算。在非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书评、人物介绍、学术动态、综述性之类的文章认定为无效评审条件(专业性综述性文章如有其他发表的学术性有效论文支撑,可以按有效论文对待)。

(五)发表在学习方法类、教辅参考类刊物(读者对象为学生的)、市(地)级报纸、各种小报上的论文不能作为参评条件。在非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字数少于 2000 字的文章,认定为无效评审条件。获奖的论文也必须是公开发表的。

(六)发表在同期同刊学术刊物上的论文只计算一篇;申报当年发表的本专业非课题研究文章(无具体科研、技术项目内容的文章)只计算一篇,如有课题支持须提供主持或参与省级及以上课题的正式立项报告、项目任务书或结题报告,其本人须在前五名以内。

(七)被《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来源期刊,南京大学编,以下简称 CSSCI 来源期刊目录)、《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编,以下简称中文核心期刊要目)、《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与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主办,清华同方光盘电子出版社出版)收录源期刊要附论文发表时间段的收录检索页。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含书评、综述、学术动态和人物介绍)视同国家级核心期刊论文。

(八)发表在核心期刊的论文,由于上传时间滞后原因,未能提供中国知网的检索页,但所在期刊能查到论文的电子版,认定为核心期刊论文。

(九)发表在 SCI、A&HCI、EI、SSCI 收录期刊的论文,由于上传时间滞后原因,未能提供 SCI、A&HCI、EI、SSCI 收录的论文检索报告,但所在期刊能查到论文的电子版,只认定为核心期刊论文,不认定为国家级核心期刊论文。

(十)以通讯作者申报的论文,认定为无效评审条件。

(十一)关于辅导员晋升职称可以选择学科专业也可选择专职辅导员申报,其提供的有效论文研究方向只能选其中之一。

(十二)论文查重。申报高级职称教师提供的学术论文须进行查重检测。送检的学术论文必须是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且与本人从事专业相一致的论文(被SCI、EI及核心期刊收录的论文不用查重,需有收录检索报告及发表时间段的收录检索页),查重率不得超过 20%,对于本人未申请查重的非核心期刊论文,认定为无效评审条件。

(十三)代表作外审。晋升教授职称,代表作须匿名送外省同行专家鉴定,申报教师须提交3篇代表性论文分别送3名以上在职同行鉴定。送审的论文代表作须经过查重检测且合格。晋升教授的著作也必须匿名送外省同行专家鉴定。代表作鉴定结果分别为优秀(A)、良好(B)、一般(C)、差(D)四个等次,鉴定结果中,申报教授职称的如有3个C(含3个)或1个D的视为不合格。代表作每年只送审一次,不得重复送审。申报教授职称提供的作为评审条件的学术专著(独著)实行出版后次年外审,专著送审前,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① 主持省级以上课题的计划任务书和结题报告;② 3篇以上与本人专著研究方向相一致的核心期刊论文;③ 专著出版之后在本学科领域产生较大学术影响的3件以上书评或被引用、转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关于著作和教材

(一)学术专著或者教材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与本人从事专业一致,独著(晋升副教授的著作可非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家批准的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 www.gapp.gov.cn/查询为准)。专著要有统一书号(ISBN),用稿通知、清样或编辑部证明一律不算。

(二)学术著作全部实行网上检索。学术论文和著作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www.gapp.gov.cn)和中国记者网(Press.gapp.gov.cn)进入查询网页进行查询和 CIP 数据验证。未经网上检索、验证的不予受理。

(三)多人合撰著作,书中章节(字数)未注明者,在总字数内采取按角色分享再平均计算的办法确定,即第一层次人员(主编)占总字数 30%,第二层次人员(副主编)占总字数 20%,第三层次人员(编委)占总字数50%。

第二十二条 关于期刊的认定

(一)论文发表在 SCI、A&HCI、EI、SSCI 收录的期刊源之外的国外期刊,且提供了有资质检索机构出具的论文检索报告,认定为非核心期刊。

(二)论文发表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学术期刊以外的核心期刊,认定为有效评审条件。

(三)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学术期刊,属于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不合格、专业性不强、学术性不强的期刊范围,认定为无效评审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关于讲师科研及其他业绩要求

根据晋升讲师标准,除满足论文的要求外须满足第2至9项中的任意一项,其有效选项必须符合下列之规定。

(一)《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导条件》(试行)(晋人社厅函[2018] 998 号附件2)副教授其他应备条件中规定的艺术体育专业的补充条件,涉及获奖等级的项目可降低一个等级视作有效评审条件;或美术学科教师创作的作品、设计项目已被采纳且在高于我校学报级别的学术性专业刊物上发表,其作品不少于 1/2 页面。

(二)申报者须提供教师本人或作为指导教师参加竞赛的获奖证书。作为指导教师如仅提供学生的获奖证书,不能视作有效条件,作为指导教师应提供指导学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其证明材料必须由竞赛主办单位出具的,方可视作有效条件。

(三)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科技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前五名,或省级及以上精品课程前五名,或教师参加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或三等奖及以上。获奖论文不能作为有效评审条件。

(四)参与具有法人实体的行业或企事业单位技术改进、技术服务、应用推广项目 1 项或通过处理和解决技术疑难问题撰写实用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1 篇并被采用,申报者须提供科技产业处备案的正式立项报告或签订的协议和结题报告、校财务处出具的经费入账凭据。或为具有法人实体的地市级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完成专业调查 1 项,形成有一定价值的调查报告并被采用,申报者须提供经科技产业处备案的企事业单位项目委托书或签订的协议和法人实体单位出具评价报告、校财务处出具的经费入账凭据。

(五)参加非经我校立项的项目,以及个人各类调研报告,以项目经费入账凭证为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述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成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吕梁学院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吕院党字〔2021〕18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职称评审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


吕梁学院人事处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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