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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05-06    点击:[] 次

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晋发2017〕14号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着力构建科学、开放、高效的人才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推进人才管理体制改革

(一)加快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充分尊重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各级政府要在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制定政策、创优环境、建设服务体系、强化市场监管等方面深化改革、大胆创新。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建立权力、责任清单,清理和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使用等各环节的行政审批事项。(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政府)

(二)健全管理服务体系。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大力发展行业性人才市场,放宽人才服务业准入条件,鼓励发展高端人才猎头等专业化服务机构,重点培育一批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鼓励支持社会服务组织积极承接政府转移下放的有关人才培养、评价、流动等服务职能。建立完善人才诚信激励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改委)

(三)全面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优化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人才结构,真正落实用人主体用人自主权。取消机关事业单位“控编进人卡”和“进人计划卡”制度,变指令性计划为指导性计划,变具体性前置管理为总量性后置监管。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干部职数备案和干部调动审批制度。继续完善公务员招录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国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等方面的自主权。(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国资委)

(四)改革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制度,实现用人单位自主权与社会服务密切配合的良性工作机制。试行高校和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编制备案管理,选择部分公益类事业单位进行取消行政级别、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模式改革试点。(责任单位:省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

(五)开展人才管理改革试点。支持转型综改示范区在人才流动、成果转化、创业扶持、收益分配和服务保障等方面先行先试,吸引集聚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为全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鼓励各地各单位积极开展人才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大胆探索创新。(责任单位:省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

(六)加强各类人才政策统筹。整合建立统一的人才工程、计划和项目管理平台。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领域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互配套,人才政策与我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平台基地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基金)、科技重大专项等有效衔接。按照精简、合并、取消、下放要求,深入推进人才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逐步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人才计划项目的机制。(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二、健全人才培养机制

(七)深化教育改革。实施“1331”工程,全面提升高等教育综合实力。重点支持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按照国家“双一流”建设要求率先发展。引导其他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建设成为高水平大学。积极推动有条件的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向应用型发展转变。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第三方评估,加强毕业生就业稳定性监测,建立需求导向的学科专业和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对毕业生就业率连续两年低于60%的专业,要调减直至取消招生计划。创新应用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发挥职业院校和企业的“双主体”作用,完善学历学位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书”制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卫计委)

(八)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巩固发展我省“十二五”期间各类人才工程成果。“十三五”期间要重点实施“三个工程”和“三个计划”,即“高端创新型人才培养引进和新兴产业领军人才培育工程”“高技能人才开发工程”“优秀企业家培育工程”和“三晋学者支持计划”“山西省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三晋首席技师培养计划”。紧紧围绕我省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着力培养一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具有“工匠精神”的高技能人才。同时要加强文化名家队伍和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以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机制。(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农业厅、省民政厅、省经信委、省卫计委、省文化厅、省中小企业局、省文联、省工商联、省社科院)

(九)创优成长环境。打造人才干事创业的平台和载体,为人才提供施展才华的舞台,最大限度发挥人才作用,用政策激励人才,用事业吸引人才,用感情打动人才。积极落实高端人才生活和工作待遇,想方设法解决好其配偶子女就业、教育、医疗等需求,努力营造人才安心创新创业的小环境。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探索建立鼓励创新、合理容错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创新收益。鼓励支持各类人才广泛参加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合作。继续扩大我省公派出国留学生和吸收国外留学生规模。建立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扩大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化选聘比例。鼓励支持广大劳动者和科技人员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创新创业、创造佳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政府外侨办、省财政厅)

(十)优化经费管理。健全竞争性经费和稳定支持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提高科研项目立项、评审、验收科学化水平。赋予高校、科研院所在经费预算调剂、支出结构调整、科研设备采购、差旅会议管理等方面更大的自主权。对横向经费和纵向经费实行差异化审计,科研人员劳务费开支不设比例限制。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制度。选择若干试点单位,试行科研项目牵头人(单位)先行自主融资、政府全额担保贴息、科研成果收益偿还与政府宽容失败、共担风险政策相结合的新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审计厅、省发改委、省委宣传部、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十一)建立多元投入新机制。各级政府要确保人才发展资金投入力度到位、优先可持续增长。到2020年,省市县三级财政人才专项资金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领先中部六省。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人才发展战略,加快形成政府扶持、金融支持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人才发展多元投入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推出支持科技创新的新产品新服务,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设立人才基金。加大对青年科技研究基金投入力度,对新入职的优秀博士毕业生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科研项目经费支持。加大对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经费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山西银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三、创新人才引进保障机制

(十二)创新引进政策。进一步完善山西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政策,着力扩大高层次人才引进规模,优化人才结构。从尊重爱护、关心照顾、物质奖励、精神激励等诸多方面,形成山西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的“洼地效应”,吸引更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来晋创新创造创业。企业和事业等用人单位是引进人才的市场主体,鼓励其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通过市场竞争引进高层次人才。企业引才所需费用可全额列入经营成本;事业单位引才费用可从事业经费中列支。(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国资委)

(十三)创新引进方式。努力探索评审式、目录式、举荐式、合作式等多样化的人才引进方式。探索建立人才引进与项目开发相结合的引才机制。采取联建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或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联合办学等方式,加强与海内外优秀企业、研发机构和知名高校的合作,积极引进其核心研发团队。从教育部所属高校、中科院和其他科研院所积极选调优秀专业人才到我省高校挂职担任副校长。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省外设点办学和建立研发机构。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项目合作、技术咨询等方式来晋创新创业。支持引进人才深度参与国家和省级重大工程、科研攻关项目。(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科技厅)

(十四)突出高精尖缺。大力引进经济转型升级急需的领军拔尖人才,凡能够引领全省产业发展、带动区域性产业结构调整和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要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引进方式,由省财政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引进“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国家级以上高端人才,由省财政给予相应标准的工作和生活补助,享受我省高层次人才各项配套保障政策。根据引进人才的专业经历、技术贡献,直接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职务岗位已满的事业单位可特设岗位聘任。对我省急需的一流人才,实行专用编制、人编捆绑、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编制周转池制度。(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十五)创建信息平台。建立省级人才需求信息数据库,定期发布全省高层次人才需求信息,构建基于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人才信息系统。积极加强与省外高层次人才的联络沟通。建立山西籍在外人才数据库,实施晋商晋才“回乡”创业创新工程。组建山西院士专家服务联络中心,加强与“两院”院士的沟通联系。(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科协)

(十六)实行“绿卡”制度。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入晋,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居住地,用人单位负责落实周转房。各级政府要集中建设人才公寓,鼓励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用地建设人才公寓。外籍高层次人才可一次性办理五年有效工作类居留证件,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享受预约办证、加急办证、代办证件等“绿色通道”服务。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随迁子女可在省内自愿选择中小学校就读,随迁配偶工作暂时未落实的,先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其发放生活补贴,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引进人才在科研方向选择、科研团队组建、仪器设备采购、科研经费分配、科研成果处置等方面拥有充分的自主权。(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外侨办、省国土厅)

四、改革人才评价机制

(十七)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依据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取消附着在职称评审上的一切非专业条件。进一步下放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高级职称评审权。实行职称评聘分离,职能部门严把标准严监管,个人自主自愿申报,社会公开公正评价。建立职称岗位聘任动态调整机制,实行岗位聘任制、聘用任期制。(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十八)改革职业资格制度。清理和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建立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动态调整、定期公布制度。推进职业资格评价市场化、社会化,社会专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要依法依规履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等社会公共服务职能。(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十九)科学设定条件。各系列、各级别职称评价取消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初、中级职称评价取消外语考试要求。高级职称评价,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人员取消外语考试要求,其他人员凡不以外语作为工作必备条件的,原则上取消外语考试要求。应用型人才职称评价取消论文限制性要求,代之以体现专业技术业绩水平的产品研制、技术推广、专利、病历、教案等成果作为评审依据。用人单位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可结合岗位需要,对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应用、外语和写作能力等单项要求设定竞争择优条件。(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二十)设立绿色通道。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岗位设置等条件限制,破格晋升和聘用专业技术职务。长期在基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原则给予职称晋升倾斜。高技能人才可直接参加对应层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职称评价渠道,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设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工商联)

五、完善人才流动机制

(二十一)消除流动障碍。构建人才自主选择、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的新体制,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所有制、人事关系等制约。改革现行机关事业企业单位间人才流动的行政管理制度,实行顺向流动市场配置办理、横向流动单位协商办理、逆向流动科学调控。加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加强人事档案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规范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工商联)

(二十二)打通政企流动通道。研究制定吸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政策措施。研究出台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干部离岗创业实施办法。(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监委、省人社厅、省国资委)

(二十三)完善事企流动制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人才在履行好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和多点教学等兼职工作,所得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原则上依法依规纳税后归个人所有。支持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或科技成果离岗创业。制定吸引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入校从事教学科研的具体政策。(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二十四)鼓励向基层流动。艰苦边远地区招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适当放宽学历、专业、开考比例等限制条件。切实提高从政府购买基层服务项目人员中定向招录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比例,落实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提高乡镇工作补贴。以58个贫困县为重点,实施公职人员到基层服务锻炼的派遣轮调,针对性选派优秀人才到县(市、区)挂职科技或项目副县(市、区)长。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和利益导向,引导鼓励各类科技人才到基层、到农村创业创收。(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农业厅)

六、强化人才激励机制

(二十五)改革薪酬制度。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在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科研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对高等院校、高级技校专职教学人员,适当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比重。制定技术技能人才薪酬激励办法。选择部分试点,探索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和年薪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实行财政工资总量包干改革的高校、科研院所和医院等事业单位,可在全额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5倍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二十六)促进成果转化。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相关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审批备案。支持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市场挂牌、公开拍卖等转让转化方式实现收益。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让转化所得净收益,按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课题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和研发团队。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有效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创造创业积极性。出台高校、科研院所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才从自己的科研成果中获取合法收益的办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国资委)

(二十七)实施表彰奖励。健全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人才表彰奖励体系。设立“山西省优秀人才突出贡献奖”,定期对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和团队进行表彰奖励。鼓励企事业单位对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设立“山西省人才工作贡献奖”,重点对落实人才政策积极,在人才培养、引进、开发、使用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等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八)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才工作的统一领导,健全党管人才领导体制,创新党管人才方式方法,切实履行好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职责,努力完善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发挥重要作用的人才工作新格局。

各级党委(党组)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将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中总体谋划。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责任,明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任务和工作规则,明确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的部门职责和工作重点,切实加强人才工作队伍建设。(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党委和政府)

(二十九)强化联系服务。完善党委联系专家工作制度,制定党政领导干部直接联系专家办法。畅通建言献策渠道,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充分发挥各类智库作用。完善人才教育培训、国情研修等制度,强化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增强人才的认同感和向心力。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休假疗养、医疗保健服务制度,关心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各市党委和政府)

(三十)制定实施细则。组织、编办、人社、财政、教育、科技等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和任务分工,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后,2017年5月底前出台。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要狠抓政策落实,积极选择改革试点,大胆探索创新。(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党委和政府)

(三十一)严格考核督办。研究制定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探索建立以人才政策落实、人才投入强度、人才数量结构、人才成果贡献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人才工作年度评估、考核和调整,确保动态科学一流。将人才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重要内容,列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挂牌督办机制,对重大人才事项要挂牌督办,确保中央和我省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各市党委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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