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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8-03-02    点击:[] 次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晋办发[2017]73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现就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为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二)总体目标。健全职称政策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改进管理服务,力争通过3年时间,基本完成工程、卫生、农业、经济、会计、高校教师、科学研究职称系列改革任务;通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二、健全职称政策体系

(三)原则上取消职称评审中的计算机和外语要求。各系列(专业)、各级别职称评价取消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高级职称评价确需评价外语水平的,由高级评委会确定,报省人社厅备案,其他各系列(专业)、各级别取消职称外语考试要求。(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

(四)合理设置论文、专著等评价指标。对应用型人才职称评价取消论文限制性要求,可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对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不作论文要求,中小学教师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以教案、病历等作为评价依据。(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等)

(五)完善基层一线评价机制。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要加大爱岗敬业表现、实际工作业绩和基层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着力提升基层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激励人才扎根基层一线建功立业。探索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制度,对按照基层评价标准、方式取得的高级职称,限定在基层单位使用,并落实岗位聘用、工资待遇。(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省农业厅、林业厅等)

(六)健全完善专业和层级设置。适应新行业和新业态发展需求,在各系列适时增设新的专业类别。2017年在农业、经济、会计三个系列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试点。(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等)

(七)有效衔接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两者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初、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八)推进职称评审与人才培养相结合。制定出台《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促进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三、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九)实行分类评价。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分类建立健全涵盖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等要素,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职称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加强对专业技术人才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从业行为等评价考核。用两年左右时间,完成全省所有系列(专业)评价标准条件修订工作,建立体现行业特色、专业特点的职称分类评价标准体系。(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十)完善科技人才职称评价标准。结合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对基础研究人才,着重评价其原创性研究科学问题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对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着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应用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等实际贡献。对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人员重在评价考核工作绩效,引导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和技术支持能力。(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农科院等)

(十一)完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根据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等不同类型,对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实行分类评价。对主要从事理论研究的人才,重点评价其在推动理论创新、文化传承、学科建设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对从事应用对策研究的人才,重点评价其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现实问题、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服务支撑的能力和业绩。(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委党校、省社科院)

   (十二)完善教师职称评价标准。适应建设“双一流”大学的需要,深入推进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高校教师分类评价标准,科学确定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不同岗位教师的评价内容和权重。对教学为主型高校教师,着重考察其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实绩,将教学评价、教改成果、优秀教学案例等纳入评价指标;对科研为主型高校教师,侧重考察其学术能力、创新质量和贡献;对社会服务型高校教师,侧重考察其在成果转化推广、服务决策、科学普及等方面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适应中小学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新要求,建立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的评价标准,重点评价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方法、工作业绩和一线实践经历,杜绝简单用学生升学率和考试成绩评价中小学教师。(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十三)完善医疗卫生人才职称评价标准。建立健全涵盖临床实践、科研带教、公共卫生服务等要素的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标准。对从事临床工作的医疗卫生人才,重点考察其临床医疗医技水平和工作业绩;对从事科研工作的医疗卫生人才,重点考察其创新能力及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对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人才,重点考察其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能力。建立更加注重实际贡献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标准,重点考察其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卫计委)

(十四)完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结合工程技术人才专业化标准化程度高、通用性强等特点,分专业领域建立健全工程技术人才评价标准,重点评价工程技术人才解决工程技术难题、技术创造发明、技术推广应用、工程项目设计、工艺流程标准开发等实际能力和业绩。(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煤炭厅等)

四、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十五)创新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评价为主,加强省外同行评价。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注重技术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市场潜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重点考察创新创作成果的社会反响,引入决策咨询使用单位参与评价。

丰富评价手段,综合采用考试、考评结合、个人述职、面试答辩、考核认定、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单独设立评委会或评审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省社科院等)

(十六)畅通职称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等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拓展技能人才成长空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十七)开辟绿色通道。能力、业绩、贡献突出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可放宽学历、任职年限等条件申报评审职称,促进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具有重大发明创造、转化科技成果取得显著成绩、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根据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贡献,评审认定相应职称。(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十八)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依托行业协会、学会以及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评价职能,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五、改进职称管理服务

(十九)健全职称评审管理体系。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地区职称评审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全省高级评委会,指导和监督中、初级评委会评审工作。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所属中级评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初级评委会。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属单位中、初级评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所属初级评委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等)

(二十)下放职称评审权限。2017年起,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各高校,由高校自主评审。条件不具备、尚不能开展自主评审的,可委托省高校教师系列高级职务评委会联合评审。在山西大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进行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试点。逐步向大型公立医院以及省属科研院所、大型国有企业下放主体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权。

  向各市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逐步在职称工作基础好、条件成熟的市组建中小学教师和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评委会。

支持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和开发区、园区设立评委会。鼓励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设立评委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卫计委、各高校、上述4家试点医院)

(二十一)加强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单位审核、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建立随机抽查复核制度,完善投诉倒查追责及评委会违规处罚机制。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按照“专业化、高层次、权威性、代表性”的原则,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加强对评审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探索建立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入社会监督机制,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对评审重点环节进行监督;建立健全评审公示制度,增强评审透明度;发挥单位(行业)自律作用,维护专业技术人才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等)

(二十二)提高服务水平。加强职称评价专业队伍建设,简化申报手续,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为各类人才和用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职称评价服务。研究开发全省职称评价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信息发布、网上申报、网上审核、专家抽选、评委表决、统计分析、结果公示、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等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等)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强化责任机制。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级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等)

(二十四)坚持分类推进。各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坚持分类推进、试点先行、稳步实施,条件成熟的可率先改革。加强调查研究和跟踪督查,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展改革政策评估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完善。(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等)

(二十五)加强政策宣传。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作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把握舆论导向,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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