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晋财教〔2017〕153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9号)有关规定,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我省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省属普通高等院校、省级科研院所、省属企业引进并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属于世界排名前200名的世界一流大学(不含境内)、教育部认定的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全日制博士生。此外,对民营企业引进同类人才的,可根据审核情况纳入奖励范围。对虽不在规定毕业院校范围,但经毕业学校推荐、经专家学者实名推荐,经审核属于优秀博士生的,也可纳入奖励范围。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引进办法。
第三条 奖励标准。在用人单位引进待遇政策的基础上,由省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生活补助10万元、科研经费不低于5万元。
第四条 部门职责。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经信委分别负责省属普通高等院校、省级科研院所、省属企业、民营企业的引进优秀博士生工作;省人社厅为引进优秀博士生办理引进手续;省财政厅根据引进合同安排预算并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条 引进博士生程序。引进工作不限形式,引进单位在发布引进计划后,可采取博士生自荐、单位招聘、主管部门招聘、与中介平台机构合作引进等多种灵活便捷形式。在签订引进合同之前,要将引进人才的有关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体引进程序由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第六条 申请奖励资金程序。用人单位在办理完聘用手续、博士生到岗后,应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申请奖励资金的有关材料,包括《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奖励资金申请表》,引进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按照随报随审和快速办理原则,省级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与申请财政资金工作。省财政厅根据省级主管部门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下达工作。
第七条 奖励资金使用管理。财政下达到省属高等院校、省级科研院所的奖励资金中,生活补助资金追加为单位的基本支出,由单位负责支付,科研经费追加为单位的项目支出,按现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管理使用。下达到企业的奖励资金,执行企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现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扣减,不得挪作他用。
用人单位应对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有关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引进行为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及用其他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通报批评、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建立人才工作报告制度。博士生到位后,引进单位应分别于第三年底和第五年底向主管部门报告其工作情况。由主管部门汇总报告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同期未满,但与单位解除合同离岗的,引进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际执行中,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