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建立人才投入奖励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晋财教〔2017〕228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9号)规定,建立人才投入奖励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才投入总体要求。全省各级财政要确保人才发展资金投入力度到位,优先可持续增长。确保到2020年全省人才专项投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领先中部六省。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与奖励标准。经省财政厅考核,奖励本级财政年度人才投入总量位居前三名的市、前五名的县。如申报市县数少则相应减少奖励名额。奖励标准为经考核认定的本级财政年度人才投入总量的10%,每市奖励最高为500万元、每县最高为100万元,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申报方式与申报内容。每年6月底前,各市县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报送当年同级党委政府制定的人才政策和同级财政人才投入预算安排情况。次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6月以后新出台的人才政策、上年度人才投入预算执行情况及绩效评价报告。下年度如无政策变化,只按规定时间报送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以及绩效评价报告,如有政策变化,则再增加报送新出台新修订人才政策,对不再执行的人才政策予以说明,不需年年重复报告。
第五条 申报材料要求。人才政策必须是同级党委政府正式印发的文件,人才经费预算和预算执行以及绩效评价报告必须是同级财政部门出具正式文件,并且要在文件中做出诚信承诺,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报送申报材料或申报材料不完整的不纳入考核奖励范围。
第六条 人才投入的考核范围。主要是同级财政用于人才引进的各项支出,包括科研经费、安家费、工作津贴等。用于本地区人才培养的各项支出,包括进修培训、出国深造、科研经费等。用于实施人才储备金等制度的有关支出,以及同级财政认为是人才投入的其他支出,此类支出是否属于人才投入,由省财政厅和省委组织部共同认定。
第七条 奖励排名考核办法。奖励考核实行百分制,本级党委政府出台的人才政策情况占20%、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占20%、年度预算实际支出情况占50%、绩效评价结果占10%,按得分高低排名。奖励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排名结果由省财政厅与省委组织部共同认定,并在省财政厅与省委组织部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前,省财政厅将组织对计划奖励的市县单位进行抽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 资金来源与支出。人才投入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年度省级预算,根据排名结果和公示情况向获奖市县拨付奖金。人才投入奖励资金要全部用于本地区引进人才支出,省级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九条 其他规定。凡在人才投入奖励考核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一经查实,由省委组织部和省财政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及以后三年奖励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由省财政追回奖励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起施行。实际执行中,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由省财政厅和省委组织部共同研究修改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