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开展多点教学
的指导意见(试行)
晋教人〔2017〕40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和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现就支持、鼓励我省高校教师开展多点教学,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体现知识价值。认真贯彻中央精神,支持高校教师开展多点教学并取得合理报酬。增加优质教学资源,充分利用高等学校师资力量,实现教育资源社会共享,增加教师合法收入。
(二)激发人员活力。通过政策推动,激发高校办学活力,发挥高校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提高教学和育人质量,努力创造一流教学成果和教学业绩。
(三)鼓励校际交流。支持鼓励我省高水平院校与普通院校开展校际合作、校际交流,推荐或互派教师开展多点教学,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各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快速提升。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高等学校教师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经所在学校批准,可以到其它高校和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相应报酬。
教师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完不成本校所分配工作任务的、个人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开展多点教学。
“双肩挑”人员或者担任高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执行。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二)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凡有开展多点教学意愿的教师,由本人向所在高校提交书面申请。
2.学校审批。所在高校依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所承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教学进度和质量等进行检查和审核,对符合开展多点教学条件的教师,予以支持和批准。
3.学校公示。所在高校根据工作需要对拟批准开展多点教学的教师,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内部公示。
4.签订协议。经公示无异议的教师,要与本校和兼课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兼课时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事项。协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三)规范管理
1.教师开展多点教学期间,其日常管理、考核仍由所在高校负责。所在高校要加强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与管理,强化教学纪律约束机制。
2.兼课单位要加强对课堂教学的管理。对兼课教师教学期间的师德师风、课堂纪律和教书育人效果、教学成果贡献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意见通报所在高校。
(四)提供服务
1.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推动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搭建信息平台,为高校教师开展多点教学提供良好服务。
2.各高校负责对本校教师多点教学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教师多点教学信息库。根据中央、省委要求,结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等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本指导意见和学校实际,制定教师从事多点教学的具体办法。
三、有关要求
(一)教师在开展多点教学中应体现立德树人的根本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坚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课堂教学纪律,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不得损害学校合法权益。
(二)教师开展多点教学,应首先保证完成本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量。兼课时间不得妨碍本校教学科研安排规定的时间,避免兼课过多影响教育教学效果和本职工作完成。
(三)教师私自开展多点教学,或因开展多点教学而影响本职工作,甚至完不成本校工作任务的,所在高校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停止其从事多点教学。
本意见实行中有关内容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规定调整,执行国家和省新的政策、规定。